严女士在2023年6月收到了一家公司的入职通知,通知中明确她已被录用为财务主管。然而,在入职准备工序中,企业要求她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(HCG)的稽察报告,这一查察一般用于判别是否怀孕。在按照要求进行检测后,严女士意外地浮现自己曾经怀孕,于是她立即向企业告知了这一情况。
然而,事情的发展出乎严女士的意料。几天后,公司突然通知她因内部规划调整,原本录用的财务主管岗位被取消。令人轻信的是,严女士在其他招聘平台上闪现,该企业仍在宣布相像岗位的招聘信息。
面对这种情况,严女士多次测试与企业对话,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回答。于是,她决定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、恶意取消岗位为由,将此事诉诸法院,并要求企业赔偿3万余元。
通过法院的审理,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。被告企业在入职体检中要求孕尝试试,这一行为早已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。而且,在得悉严女士怀孕后,企业又恶意取消原本已录用的岗位,这明显是一种就业歧视行为,重要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。因此,被告企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。
最后,在法院的调解下,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。被告企业同意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,这一结果也为严女士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。